看屋網 Look House Net

買屋,賣屋,買房子,賣房子,租房子

贊助廣告

交換連結

誰在線上

18人線上 (5人在瀏覽房地產新聞)

會員: 0
訪客: 18

更多…
看屋網 Look House Net >Home Page > 房地產新聞 > 即時新聞-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 列表 > 針對壹周刊7月29日「墾管處亂搞,8億遊艇港成廢墟」之報導,嚴重悖離事實,墾管處鄭重澄清案

看屋網提供服務

賣房子             租房子             買房子             找房子

詳細內容

發布時間
07月30日 00:31
出處
External link to 針對壹周刊7月29日「墾管處亂搞,8億遊艇港成廢墟」之報導,嚴重悖離事實,墾管處鄭重澄清案
標題
針對壹周刊7月29日「墾管處亂搞,8億遊艇港成廢墟」之報導,嚴重悖離事實,墾管處鄭重澄清案
內容
摘要:壹周刊報導-墾管處亂搞,8億遊艇港成廢墟,提及墾丁國家公園後壁湖遊客中心設施廢墟,淪落成蚊子館乙節。係屬業者不實指控混淆視聽,鄭重聲明澄清,回應具體行政作為。 說明: 一、背景說明: (一)本遊艇港相關設施於89年2月16日進行公開招標,由海洋傳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經營權,年租金568萬元,租期9年(98年4月14日到期),同年6月24日正式啟用,提供遊艇、快艇及半潛式玻璃底船等海上遊憩活動,輔以專業人員之解說,期能引領遊客瞭解墾丁海域之美,進而共同愛護此珍貴海洋資源。惟該公司於97年7月以玻璃底船半潛艇營運及航線爭議片面解除契約,本處並經一定行政程序後接管,繼續提供港區泊船服務及部份遊客中心休憩服務功能。 (二)有關本後壁湖管理站遊客中心設施廢墟,淪落成蚊子館之議,係因廠商片面終止契約,本處除依法及契約規範,要求海洋傳奇公司善盡應盡之契約終止責任,並全力維護公部門應有之權益;此外,本處委由學術機構辦理〔墾丁國家公園後壁湖遊艇港部份區域委託民間機構整建暨營運案〕業已完成公開招標及契約等相關文件之擬定,並將持續進行陳報核定程序,期儘速完成第2次委外經管作業。 二、爭議點: (一)針對墾管處於92年配合觀光漁業政策,於92年1月1日報奉行政院核定「墾丁國家公園海域遊憩活動發展方案」公告實施方案內容核定半潛艇活動之承載量為10艘包含海洋傳奇已經營的4艘,其餘6艘均為娛樂漁船為配合漁業政策朝觀光轉型計有墾丁育樂有限公司2艘、墾丁海世界娛樂股份有限公司2艘、墾丁小海豚半潛艇企業社2艘等同意6艘娛樂漁船於相同海域從事半潛艇之行為,茲生不滿於97年7月9日主動函告本處要求終止契約,並於97年7月31日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聲請提出仲裁事宜,要求本處損害賠償4,376萬元。俟後於97年12月24日再行追加聲請請求1億2555萬1886元商業仲裁請求在案。該案於98年6月12日作成主文:(1)聲請駁回。(2)仲裁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等通知在案。前述仲裁判斷結果業已明確,並無剝奪合法得標廠商之權益,理應可資證明。 (二)該公司未經本處同意違規營運半潛式玻璃底船而違反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1項第8款之告發處分,該公司因不服於法定期間內向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案,雖然經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決定原處分撤銷,本處將予以尊重。 (三)本處與海洋傳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墾丁國家公園後壁湖遊艇港部分區域出租營運管理契約書」乙案,惟因該公司片面終止契約部分租金迄今尚未給付,業已委請易理法律事務所洪耀臨律師依法律程序提起民事請求給付租金,以維權益。 三、目前辦理情形: (一)目前遊艇港區船席位仍受理申請停泊,遊客中心地下層也仍提供遊客短暫休憩之用(含公廁),本處亦派有專人維護其環境,繼續後壁湖遊艇港遊憩服務功能,目前使用情況及環境清潔尚稱良好,99年7月29日本部及本署現勘長官,足以認定。本處針對海洋傳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7月9日主動函告要求終止「墾丁國家公園後壁湖遊艇港區部分區域出租營運管理契約書」後,本處環境維護課於98年4月10日商請國洋建築師事務所提出「後壁湖遊艇港設施整修及周邊環境改善工程」設計構想說明在案。有關該計畫將四個分區進行:入口意象區地標塑造、親水公園區環境改造、浮動碼頭區設施修繕、遊艇遊客中心周邊環境改善等規劃辦理,並優先辦理浮動碼頭區設施修繕工程,並於98年底後續逐一完成規劃項目,並無成為「蚊子館」之事實。 (二)本處與海洋傳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9年4月14日簽訂「墾丁國家公園後壁湖遊艇港部分區域出租營運管理契約書」將所管理「後壁湖遊艇港區」(含本港區之土地、本約所示之設施、半潛式玻璃底觀光船營運區)租予海洋傳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約定每月租金473,333元,契約期限自簽約日起至98年4月14日止。該公司於97年7月9日來函片面終止租約,並即停止給付租金,本處認定上開片面終止租約於法未合,遂分別於下列時間發函97年8月5日、97年8月20日、97年8月29日予以催繳租金,惟該公司均拒絕給付租金。本處迫於無奈遂於97年9月11日以存證信函向該公司表明依租約第15條終止租約之旨,嗣後因契約糾紛爭議,數次召開協調會,雙方最後達成協議於97年10月31日終止租賃契約,惟迄今仍拒絕給付租金,本處遂依法提起訴訟請求租金給付在案。惟該公司實際使用系爭租賃物,直至99年5月11日始停止營運並返還租賃物。 四、未來工作重點: (一)本處並積極進行第二次的委外招商營運事宜,朝全區重新整建(但不擴建)後營運,期儘快能恢復提供全區更完善的服務功能。 (二)部份設施目前有損害之部份迅即洽商維修處理。 (三)為維護公共安全仍持續加強安全警戒事宜。 (四)依法請求該公司積欠之租金、停泊費及不當得利等。 (五)發布新聞澄清壹週刊不實之報導,以正視聽,維護處譽。


馬上刊登廣告

選擇分類 :

登入

帳號:

密碼:

記住我



忘記密碼?

現在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