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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 標題列表
開啟列表 (共有: 33 篇)
發布時間
標題
09月06日 08:00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09月01日 17:42
預告修正「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內政部99.8.31台內營字第0990806916號書函主旨:預告修正「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第2項。 三、「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修正草案如 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營建署網站(http://www.cpam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二)地址:臺北市八德路2段342號(三)電話:(02)87712610(四)傳真:(02)87712624(五)電子郵件:cpamail@cpami.gov.tw
08月27日 08:00
中華民國傑出建築師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08月26日 08:00
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
08月18日 08:00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基準
08月06日 23:52
「生態保護區(二)--黑面琵鷺保護區」本(99)年度黑面琵鷺度冬期間為99年9月6日至翌年5月14日止
台江處990806營江保字第0996880688號公告 主旨:公告本處「生態保護區(二)--黑面琵鷺保護區」本(99)年度黑面琵鷺度冬期間為99年9月6日至翌年5月14日止。 依據:國家公園法第十九條及台江國家公園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第五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生態保護區範圍面積:303公頃。 二、黑面琵鷺度冬期間,除公設解說亭、棧道、水防道路及指定許可範圍外,禁止人員、車輛或其他任何動力機械交通工具進入。 三、本處得依黑面琵鷺滯留狀況,機動調整保護管制日期。
08月04日 00:49
公告委託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辦理建築師研習證明文件認可登記作業
內政部營建署99.8.3營署建管字第0990048281號公告 主旨:公告委託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辦理建築師研習證明文件認可登記作業。 依據:建築師法第9條之1、第31條之1、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第8條第2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 公告事項:委託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配合建築師法第31條之1規定變更組織)辦理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教學、研究、研發」、「作品發表」及「從事公共服務或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之研習證明文件認可登記作業(辦理期間:自99年7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
08月03日 18:54
指定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增加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之業務範圍
內政部99.8.3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145867號公告 主旨:公告指定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增加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之業務範圍。 依據:依據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及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書專業機構指定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增加指定業務範圍:驗證下列項目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之評定:(一)結構耐火性能。(二)火災延燒防止性能。 二、指定有效期限:民國100年3月11日止。
07月23日 23:16
禁止攀登大霸尖山霸頂
基於保護大霸尖山脆落之地質景觀及維護山友登山安全並保持原住民族信仰聖山之完整性,自公告日起禁止攀登大霸尖山霸頂。
07月21日 00:31
非都市土地非屬山坡地範圍之開發案件申請整地排水計畫施工許可證書圖文件及審查項目須知
內政部99.7.20台內營字第0990805750號令訂定 一、為規範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非山坡地範圍之開發案件申請整地排水計畫施工許可證之審查項目及相關申請書圖文件,特訂定本須知。 二、非山坡地範圍之開發案件申請整地排水計畫施工許可證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一)非山坡地範圍之開發案件整地排水計畫施工許可證申請書。(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三)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四)開發許可證明文件影本及許可之開發計畫書。 三、非山坡地範圍之開發案件申請整地排水計畫施工許可證之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申請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代表人姓名。(二)設計人之姓名、事務所地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三)基地地址及面積。(四)各項整地排水工程名稱、數量及用途。(五)工程造價。(六)竣工期限。前項申請書格式如 附表一 。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應包括下列文件:(一)地籍圖謄本。(二)土地登記(簿)謄本。(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為申請人所有者,免附。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五、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下列書圖:(一)基地位置及現況圖,應載明基地位置、鄰地、附近道路情況、名稱及建築情況。(二)地盤圖,應載明基地之方向、地號及基地之境界線、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度、建築物之配置。(三)規劃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地形圖。(四)整地工程設計圖說,應包括: 1.整地平面圖,明確標示計畫整地之範圍及各區位之高程,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2.整地斷面圖,標示整地前後之縱橫斷面圖,橫座標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縱座標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3.土石方計算書。 (五)排水工程設計圖說,應包括: 1.排水系統規劃及管線系統設計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2.排水處理及設計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六)道路工程設計圖說,應包括: 1.路線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2.路線縱剖面圖,比例尺水平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垂直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3.橫斷面圖,每二十公尺應有一橫剖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4.主要構造物詳細設計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七)給水工程、污水工程設計圖說,應包括: 1.給水工程、污水工程設計所須基本資料分析報告書。 2.給水工程設計圖說。 3.污水工程設計圖說,應包括:(1)污水系統規劃及管線系統設計。(2)污水處理及放流設施設計圖說。 (八)施工管理計畫,應包括: 1.各項工程之作業項目名稱、使用機具、施工順序、施工進度、防災配合措施及施工作業流程圖。 2.臨時施工場地(含施工便道之配置)。 3.大宗工程材料之運輸計畫,棄方及廢棄物確實棄置地點、運送方法、處理方式。 4.施工安全及管理。 5.環境品質監測計畫。 6.保險契約。 前項第七款給水工程、污水工程設計圖說,得於開工前併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文件送審查機關備查。 六、非山坡地範圍之開發案件申請整地排水計畫施工許可證,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之項目,如 附表二 ;其餘項目應由依技師法相關規定得為簽證之土木、水利、水土保持工程或相關專業技師等簽證負責,如 附表三 。 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核可之整地排水計畫施工許可證,及查驗核可之整地排水計畫完工證明書,如 附表四 。 八、整地排水計畫施工許可證之竣工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申請人因故未能於竣工期限內開工及完工時,應敘明原因,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展期。 九、申請人領得整地排水計畫施工許可證後,如有涉及變更整地排水計畫施工許可證內容,應依原申請程序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07月20日 19:38
預告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內政部99.7.20台內營字第0990805223號令主旨:預告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內政部。二、修正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2。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詳如 附件。本案另詳載於本部營建署網站(www.cpami.gov.tw)。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二)地址:臺北市八德路二段342號(三)電話:(02)8771-2345分機2791(四)傳真:(02)8771-2709(五)電子信箱:cpamail@cpami.gov.tw
07月14日 17:13
預告修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6條、第16條
內政部99.7.14台內營字第0990805288號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6條、第16條第17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第2項。 三、「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6條、第16條、第17條修正草案如 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營建署網站(http://www.cpam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二)地址:臺北市八德路二段342號(三)電話:(02)87712609(四)傳真:(02)87712624(五)電子郵件:cpamail@cpami.gov.tw
07月13日 01:13
新拌混凝土中氯離子含量檢測訓練實施要點
07月08日 22:19
公示送達行政罰鍰違規人王再發先生違反國家公園法罰鍰案件處分書
內政部營建署99.7.8營署園字第0990044435號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行政罰鍰違規人王再發先生違反國家公園法罰鍰案件處分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違規人王再發先生(身分證統一編號:R12217****,地址:臺南縣歸仁鄉看西村10鄰仁愛南街217號,處分書字號:99年4月28日營陽違字第6153號,處分金額:新台幣1,500元整)處分之限期催告通知函業經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送達,因遭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退回,特此公示送達。 二、以公示送達方式於公報刊登之日起滿20日發生效力。旨揭處分書現由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保管(地址:臺北市北投區竹子湖路1-20號,承辦單位:企劃經理課,電話:02-28613601轉408),違規人得隨時前往領取並儘速繳納;未繳清者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07月07日 22:11
預告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第1條、第2條、第3條
內政部99.7.7台內營字第0990805069號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第1條、第2條、第3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1。 三、「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第1條、第2條、第3條修正草案如 附件。本案並登載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www.cpam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三)電話:02-87712597(四)傳真:02-27772358(五)電子郵件:cpamail@cpami.gov.tw
07月01日 18:42
內政部營建署99年度第2次公開標售高雄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土地投標須知
一、投標資格凡法律上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有購買不動產權利之公私法人及年滿20歲之自然人均可參加投標。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17條至第 20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 二、標售期間自公告標售日起至民國99年12月16日上午10時整止,開標日分別為99年8月5日(第1期)、9月16日(第2期)、10月28日(第3期)及12月 16日(第4期)之各期上午11時整,如有異動以內政部營建署公告為準。 三、投標標的本次標售土地共7筆(標號6筆),其中3筆為社區商業區、2筆為住宅區、1筆車站專用區及1筆行政區土地。公告投標期間內各筆標的底價不變,但因標出土地致投標標的數異動時,以公告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http://www.cpami.gov.tw)資料為主。 四、投標書類具有領標資格者,請於內政部營建署標售公告日起至99年12月16日上午10時整止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每日9時至17時止)親向內政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6樓)免費領取投標單、投標專用信封及投標須知,或至本署網站下載投標單、投標信封之樣式;郵遞領取者,請備妥大型回郵信封(書明收件人及詳細住址)及貼足郵票,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若因此延誤參與開標,請自負其責。 五、押標金投標人應按各筆土地標售底價繳納約百分之十之押標金(萬元以下四捨五入)。各筆土地之押標金請按公告之押標金額繳納。 (一)押標金之繳付 1、投標人應按公告所定押標金額,以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各行、庫、局、信用合作社、農會(以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所簽發之本行支票、台銀本票、台銀同業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如以其他票據繳納或逕行匯存內政部營建署存款戶者,均以未繳納押標金論。 2、前款票據應署明以內政部營建署為受款人;非以內政部營建署為受款人者,其所投標單無效。 (二)押標金之轉用投標人得標者,其所繳押標金轉作承購訂金。 (三)押標金之發還 1、未得標者或所投標單無效者,應於決標後持本人國民身分證、郵寄投標封之郵局掛號執據及與投標單相符之印章當場領回。未當場辦理領回或押標金票據加註禁止背書轉讓者,由內政部營建署通知無息發還。 2、2人以上共同投標者,得由全體共同投標人出具委託書(所蓋印章須與投標單相符),委託其中1人代表領回。 (四)押標金之不予發還 1、得標後不按規定期限繳納價款,或自願放棄得標權利者。 2、未依內政部營建署通知期限領回,且其投標單所填地址無法送達或投標人拒收或經郵局2次投遞仍遭退還者。 六、使用規定本標售標的之使用項目須受下列法規之規範:(一)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二)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都市設計規範。(三)其他建築管理相關法規。標售期間法規如有修正,依修正後法規辦理。 七、現場參觀本投標標的為現況標售,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詳閱全部相關文件,並在開放參觀時間內自行前往標的物現場參觀,內政部營建署不另行派員說明。如有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洽詢內政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電話:(02)87712725】。 八、投標辦法 (一)投標人應附證明文件 1、法人: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包括登記機關核准登記之核准函、或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及公司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2、自然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填寫投標單:投標單應依下列規定填寫: 1、限以鋼筆、深色原子筆或毛筆填寫。 2、每1張投標單以填具1個標號標的為限。 3、投標金額應以中文大寫正楷書寫,且所投標的標價不得低於公告之標售底價。 4、自然人投標者,應填妥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法人投標者,應填明法人名稱、地址、登記文件字號,並簽章確認。 5、2人以上共同投標者,應於投標單上註明各人應有部分,否則即視為應有部分均相等,投標人不得異議。 6、投標單未指定代表人者,以投標單之第一人為代表人,投標人不得異議。 (三)投標人應於開標前,將填妥後之標單,連同押標金票據及應附證明文件裝入規定之投標信封內,以掛號函件郵遞方式,於各期開標日上午10時整前寄達台北地區郵政管理局第81支局第622號信箱;或於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每日 9時至17時止)專人送達內政部營建署總收發室(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逾時則列入次期辦理開標,投標人不得異議,惟逾最後1 期開標日截止投標時間寄達或送達者,其所投標單無效。 (四)投標信封正面應填明開標當期期別、所投標的物標號、投標人姓名、住址,並簽名或蓋章;背面密封處可加蓋投標人印章(兼作騎縫章使用)。 (五)每1投標信封以內裝1張投標單為限。 (六)投標人投標信封一經投遞或送達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更改或作廢。 九、開標決標 (一)各期收件截止時間當期開標日上午10時整止(逾時則列入次期辦理開標,投標人不得異議),由內政部營建署會同有關單位,併同送達之投標單,假內政部營建署第105會議室當眾開標。 (二)各期開標日期為當期開標日上午11時整,但因情形特殊者得縮短等標期辦理開標,其開標日期以公告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http://www.cpami.gov.tw)資料為主。 (三)決標以各筆標售土地所投標價在標售底價以上之最高標價為得標(如1筆土地僅1人投標,其標價與底價相同者亦為得標);如最高標價有2標以上金額相同時,由最高標價相同者再行比價1次,出價最高者得標。如投標最高者未到場參加比價,其視為棄權,由其餘到場之最高標者比價;如僅1人到場時,由到場者依最高標價得標,但最高標者有數人而皆未到場時,由主持人當場抽籤決定由其中1人得標。 (四)投標人得於公告所定之時間、地點,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他人者,受託人須攜帶委託書、身分證及印章)到場參加開標;未到場參加開標者,不影響其所投標單效力。 十、標單無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投標單無效: (一)不合本須知第1點所定投標資格者。 (二)未使用內政部營建署規定之投標單或投標信封樣式者;因投標人數超過5人以上而影印投標單接續使用者,不在此限。 (三)投標信封未封口或封口破損,足以影響開標之公正者。 (四)寄達或送達之時間超過規定之時間者。 (五)投標信封內未附投標單或押標金票據者。 (六)押標金票據金額不足或不符本須知第5點第1款規定者。 (七)投標單所填姓名與印章不符或投標信封正面及背面所蓋之印章與投標單不符者。 (八)投標單附有條件者。 (九)同一投標信封內裝有2張或2張以上之投標單者;因投標人數超過5人以上而影印投標單接續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投標信封未填標號、或所填標號經塗改挖補而未認章、或所填標號與所填投標標的物標示不符者。 (十一)投標標的物、投標標價、投標人姓名書寫錯誤、或字跡模糊、或經塗改挖補而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認者。 (十二)其他經監標人認定為於法不合者。 十一、價款繳付 (一)得標人得標之金額乘以面積即為土地總價款,除押標金充抵訂金支付外,其餘價款視為土地尾款。尾款應自得標日起90日內一次繳清(截止日遇假日順延),並逕行匯款至內政部營建署設於中央銀行國庫局之專戶內(中央銀行國庫局之帳戶,局號:0000022,戶名:新市鎮開發基金401專戶,帳號:268959),未於該期限內繳清價款者,訂金不予發還。 (二)得標人未於得標日起90日內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除訂金不予發還外,該標的物由內政部營建署另行標售,得標人不得異議。 十二、產權移轉及土地點交 (一)內政部營建署於得標人繳清價款後,發給產權移轉證明,得標人依規定於1個月內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本署於得標人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後15日內辦理現況點交予得標人;點交方式原則採書面點交。 (二)得標人即為產權登記名義人,除辦理繼承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以他人名義辦理登記。 (三)標售後一切應負擔之費用(包括抵押權設定登記費用、產權移轉登記費用、代書作業費等),概由得標人自行負擔。 十三、價款找補方式 (一)標售土地面積,以地政機關之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為準。點交後,得標人如發現面積不符,除因地政機關測量登記錯誤外,得自完成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就二者面積差額,按得標金額比例,無息多退少補,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項土地面積誤差,其誤差在1平方公尺以內者(含1平方公尺),買賣雙方互不找補;其誤差超過1平方公尺以上者,賣方應就不足部分依得標單價計算找補差額地價,另得標人應就其不足部分檢附同意無息退還該短少土地價款,絕不另行要求其他損害賠償之同意書,申請退還溢繳價款;至超過部分,得標人應依內政部營建署按得標單價核計之差額地價,予以補繳價款。得標人未完成差額地價找補前,賣方得不簽發產權移轉證明書。 十四、正式開標前,內政部營建署得隨時停止標售一部或全部標的物,並將該停止標售之投標案件原件退還投標人,投標人不得異議。 十五、刊登公告如有錯誤或字跡不清,以內政部營建署網站(http://www.cpami.gov.tw)所張貼之公告為準;如有疑義,應以內政部營建署解釋為準。 十六、本投標須知未列事項,悉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06月25日 16:42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表
內政部99.6.25台內營字第0990804445號修正「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表 」,自99.7.1生效
06月22日 08:00
住宅補貼作業規定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行政院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院臺建字第○九九○○二七八七○號函核定修正之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為辦理住宅補貼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06月21日 21:57
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
06月11日 08:00
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本辦法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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